最近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,案号为(2025)闽01民终8181号。事情的起因是,林某于2014年7月加入一家公司,并于2018年11月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。根据这份协议,公司向林某借出838609元,以帮助他支付购房的首付款。此外,协议规定,林某需在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年内为公司提供服务。如果他能够完成十年的工作,这笔借款将转变为公司给他的购房补贴,无需偿还。然而,如果在服务满五年但未满十年期间因任何理由离职,则必须在离职前一周,将这笔首付款一次性退还给公司。当时,公司也将838609元直接转账至林某的个人账户,标注为「购房款」。这一协议实质上是公司为留住重要员工而提供的一种长期福利。
然而,事情发生了变化。到2023年3月,公司将林某安排待岗,期间每月只支付他1960元的工资。2025年1月,林某因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等原因,决定解除劳动关系,并另案申请仲裁。相关的裁决结果确认公司需要支付林某的拖欠工资、待岗工资及经济补偿,总额达到117119.7元。这表明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,公司确实存在过错。接着,公司反诉林某,要求他返还838609元的购房借款及资金占用费,而林某对此并不认同。他辩称,不是自己主动选择离开,而是由于公司的欠薪、断保和待岗行为将他逼走。既然公司由于违法行为阻碍了他完成十年的服务,那么这笔购房款应当视为补贴,无需偿还。
这种观点也许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。如果公司在员工服务期快满时故意降低薪水或企业待岗,以逼迫员工离职后再要求全额还款,那这份协议显得非常不公。因此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,员工因为公司违法而离职,是否还需要返还购房补贴?
在一审中,法院并没有支持公司的全部返还要求。法院认为这笔款项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,而是公司在劳动关系中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特殊福利。公司借给林某的购房款意在促使其长期为公司服务,若他能完成十年服务,这笔钱会被视为补贴;若未满十年则原则上需返还。然而,法院也意识到公司在薪资方面的过失。因此,简单地依据协议要求林某全额返还显然不够公平。最终,一审法院按比例进行计算:从协议签署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这段时间,林某实际上已服务2241天。根据实际服务时间与十年服务期的比例,法院判定林某需返还324148.89元,意味着已服务的部分视为已获得相应的福利。
林某对此不满,继续上诉。他主张公司因欠薪和暂时停工而不当阻碍他完成十年服务,依照《民法典》的相关条款,条件早已成立,因此应将828609元全部视为赠与。然而,二审法院并未支持他的请求,认为这笔款项与林某的员工身份息息相关,属于公司在工资之外给予员工的福利,此等福利的发放方式属于公司的用人自主权。同时,林某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解约,一审判决已对公司的过错做出考量,所以未按协议要求全额返还。
最终,二审驳回了林某的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许多人或许会认为公司试图故意逼迫员工离职,以此夺回款项。确实,在现实中,有些公司会采取一定手段,例如降薪或待岗,以迫使员工在股权、期权、房补等捆绑利益成熟前主动离开。这种做法非常不道德。如果证据足以证明公司故意制造条件逼迫员工离职,自然会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。然而,在本案中,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这样的主观恶意。公司虽然存在欠薪的违法行为,但已承担相应责任。
有观点认为,既然公司违法,员工就理应不需还款,这种看法也显得过于绝对。公司违法,确实不该让员工承担全部责任;但对于未能服务满十年的员工,法院很难直接确认这笔借款全属于赠与。
总体而言,公司违法不应全责归于员工,而员工未达服务年限也不能将房补款项全部视为赠与。我们还为大家准备了一本新的超级会员手册《主导权》,该手册旨在帮助你在职场中更好地理解和影响他人。如果你有兴趣成为HRGO的超级会员,欢迎与我们的同事联系,抢购这本书,数量有限,送完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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